联系人:韩总,崔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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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某是一名济南劳务派遣员工,在某济南劳务派遣单位已工作一年多了。期间,威某先后被派往多个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临近假期,一同出外打工的姐妹都要回家过节,威某也想回家看看,可公司表示他们这类派劳务派遣员工没有带薪年休假的待遇,威某想咨询专家是否合理。
律师指出,济南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威某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应由济南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于威某符合上述条件,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不应因她是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多个被派遣单位的临时性工作,而不给予她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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