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医疗年度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变更门诊规定病种、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2016医疗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变更门诊规定病种、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规定点”、“门统定点”)工作将于2015年12月21日-31日进行。没有变更需求的参保人,可继续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一)门规定点的选择
2016医疗年度,门规定点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即: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门规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门规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门规人员如有以下情况的,可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但选择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不得超过一家:
1.患有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的门规人员,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诊疗。如参保人患有“慢性病毒性肝炎”合并“肝硬化”病种的,合并病种应选择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2.患有Ⅰ类病种的门规人员,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如参保人患有“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合并“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病种的,合并病种应选择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3.上述门规人员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诊疗。
(二)门统定点的选择
2016医疗年度门统定点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即参保人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门统定点。参保人在选择变更时,可在公布的门统定点名单(见附件2)中,选择一家作为其新医疗年度门统定点。其中,门规人员拟选择的门统定点与其门规定点为同一级别时,只能选择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规定点为省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除外)。
二、变更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时间
2015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
(二)所需证件
社保卡、门规医疗证(变更门规定点时出示)
(三)登记地点
参保人持相关证件到新选择的门规定点或门统定点指定的窗口办理变更手续,无需再到原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手续。
对需选择多家门规定点的门规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选择地点进行登记:
1.增加定点专科医院的:登记地点为其所选的定点专科医院,登记时仅办理专科病种的定点变更。
2. 符合上述第1条情况的同时变更原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地点的先后顺序为定点专科医院、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3. 同时患有Ⅰ类病种和其他门规病种的门规人员新增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Ⅰ类病种的:登记地点为其所选的三级综合性医院,登记时仅办理Ⅰ类病种的定点变更;
4. 符合上述第3条情况的同时变更原定点医疗机构的:登记地点的先后顺序为三级综合性医院、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办理方法
参保人前往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刷本人社保卡办理变更,同时做好登记,并由本人最后签名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登记情况做好存档以备查验。
对处于社保卡挂失期的参保人,需先携带社保卡挂失单及复印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前街9号)二楼大厅33号门诊现金报销窗口开具无卡证明,待审核后再到其所选的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有关事项
(一)更改登记
在规定的登记办理期内,原则上只允许办理一次变更登记。如因个人原因确实需要更改登记,则需回原登记定点撤销变更登记,否则无法办理新的变更登记。
(二)异地人员
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变更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门规专用病历的使用
参保人应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建立病历资料。
附: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