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韩总,崔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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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流产,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津贴为15天;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津贴为20天;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津贴为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津贴为42天。
2.正常生育津贴为98天,其中可在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上一条: 青岛生育报销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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