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劳务派遣法制较为完善,在劳务派遣许可、劳务派遣关系、雇主责任、促进直接契约、劳务派遣监察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构建劳务派遣法制时参考。
劳务派遣许可制度劳务派遣许可制度是指凡欲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须事先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制度,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具有计划和控制的功能,其目的在于防止劳务派遣给受派劳工带来损害,抑止劳务派遣的负面因素。
国外劳务派遣法制大凡都实行了劳务派遣的许可制度,总体呈现一种先紧后松的态势。现行《德国员工出让法》首先就规定了“批准义务”,即员工出让许可,要求出让方以经营形式将自己雇佣的劳动者提供给借用方使用,由借用员工向借用方提供劳务时,需要取得许可证,?否则就禁止出让。
对于劳动派遣的范围,德国劳动派遣法制采用的是禁止列举的立法方式,禁止了建筑业适用派遣劳动。对雇主为了避免解雇或缩短工时的结果,将自己受雇的人借给同产业其他的企业;或雇主将受雇人员派遣至国外联合公司,使受雇人暂时对国外公司提供劳务给付的情形在德国也是禁止的。
美国《德克萨斯州雇员租赁服务法案》规定,政府在收到申请时,需要对每位提出申请的个人以及申请人的控制人进行全面调查。有资格担任许可证持有人的被许可人,必须年满18周岁,并有相关受教育、从事管理或者商务活动的经验。日本1947年的《职业安置法》是明文禁止劳工派遣事业的。
随着产业结构变化和就业型态多样化的发展,日本政府顺应了经济的发展和劳资双方需求,于1996年实施了《保障工人派遣业适当运行和改善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
日本对派遣业务机构从事派遣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条件予以许可,对具有失格事由、违反劳工派遣法及职业安定法的规定,或违反许可条件时,劳动大臣得取消其事业经营许可。
在派遣范围方面,最初的法律采取列举法,列出可以派遣的13项工作,后逐渐增加到26项。1999年的修改开始采取“否定列表”做法,规定只有列出的行业才是禁止的,列出在港口运输,建筑、保卫服务、医疗和制造业等行业禁止派遣。
2003年的修改取消了制造业禁止派遣的规定,实行“原则自由、例外禁止”的许可制度。总体看来,德国的劳务派遣法制只规定了消极条件,美国德克萨斯州只规定了积极条件,韩国既规定了消极条件,又规定了积极条件,但积极条件规定得较为简单。
积极条件从正面规定只有具备法定条件者才有可能从事劳务派遣业,消极条件是否定和排除进人劳务派遣业的条件。相对而言,积极条件对派遣许可的限制范围更大,而消极条件对派遣许可的限制范围较小。我们认为,许可的条件要根据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一国的劳工权益保障现状和法制实施现状良好,派遣业的进人门槛可以要求低一些,只需设定消极条件或者积极条件即可,反之,二者就应该同时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