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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是劳动者每年享有的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许多国家的劳动法都明确规定,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也不许放弃的重要休息权;以支付经济补偿来代替年休假,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企业有义务根据员工要求适当安排年休假,一般不允许推迟到下一年享受,在年休假内一般不得被所在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工作形态的多样性,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的,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后可以不安排,但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不论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该权利都不应受到贬损,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只要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状态时,用人单位便需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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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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