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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末位淘汰”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缺乏法律依据,是违法的。企业为促进内部职工竞争,在考核中实行“末位淘汰”,是企业加强内部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本无可非议,但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画等号。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但解除劳动合同做法无效,而且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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