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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业务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http://www.jcyhr.com/news/587.html
一、养老保险业务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打印、发放、对账,个人账户的维护。
1、适用范围:缴费单位及个人,职工对账后确有问题需向所在经办机构落实的。
2、职工对账后确有问题需向所在经办机构落实的:
(1)职工18位身份证号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缴费个人参保信息更正表》一式两份
(3)养老保险手册、清缴单、补缴单、个人账户清单
(4)社会保障号码不一致,造成职工个人账户未衔接的,填写《合并社会保障号码申请》一式二份
(5)其它相关材料
(二)养老保险转出和转入。
1、转出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事流程: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填写《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2、转入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需要个人权益记录,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人的购房、落户等。
所需材料:单位的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的身份原件及复印件。
4、正常退休。
(1)适用范围:
①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②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原在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其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经本人申请,可50周岁退休,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③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累计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2)政策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
③《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
④《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
注:政策依据参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
(3)所需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社区管理准入证明》;
③《济南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基本情况核定表》
④《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表》。
(4)办事流程:
各参保单位在本单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在办理完减员及结清手续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养老处(退管科)进行缴费人员退休基本信息维护、录入工作,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续。
(5)办理时限: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二、医疗保险业务
(一)社保卡挂失、补卡
1、适用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的职工社保卡有丢失损坏的。
2、所需材料:《济南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挂失单》(一式三份);身份证、暂住证或户籍证明。
3、办事流程:参保人填写挂失单;经办人审核证件;审核通过后录入信息,审核签字,即时办结;告知参保人7个工作日后携带相关证件领卡,整理挂失单,资料归档。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二)社保卡制作发放
1、适用范围:所有参加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2、所需资料:制卡人的姓名;公民18位身份证号码;像素为165*165的红底大头电子版照片;单位社保登记证号、单位名称(从接收参保人的制卡资料起两个月,可在济南市社保局网站查询领卡通知)。
(三)退休人员医保
1、适用范围:
(1)职工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的。
(2)所需资料
市属企业、社会退休人员的审核需携带:
①《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过录表》;
②《济南市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核定表》
③《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缴费年限申报表》一式两份。
行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审核需携带:
① 济南市事业单位退休(职)审批表》;
②《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
③《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缴费年限申报表》一式两份。
(3)办事流程:
① 职工退休后应将个人档案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中心(劳动保障所)管理,劳动保障中心负责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审核;
② 行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医保缴费年限审核工作由单位经办人负责办理。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四)医疗转入转出
1、适用范围
(1)在济南市参加医疗保险一个月后,需要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参保职工;
(2)转移养老保险后,需要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职工。
2、所需资料
(1)转入职工,需携带:
①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职工,需携带:
①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② 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清申请表》;
③ 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转出职工社保卡。
3、办事流程
(1)到所在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递交材料;
(2)经办机构审核;
(3)转入打印联系函;
(4)寄出联系函;
(5)转出打印凭证信息表;
(6)寄出凭证信息表;
(7)接收联系函凭证信息表;
(8)通知转移接续职工办结。
4、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办结。
(五)异地居住人员备案或注销
1、适用范围:
(1)在职人员单位外派,退休人员随子女或回原籍居住的方可进行异地备案;
(2)所选异地备案医院一年内不能变更或注销;
(3)只能到所选定点医院住院,正在非定点住院的需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联系。
2、所需材料:
(1)备案表(A4横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常驻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复印件(A4)或户籍证明复印件(A4);
(2)异地备案注销需提交盖章的注销表(A4横表)。
3、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输入单位编号、密码登录,找到所要填写的备案表(注销表),按要求准确填写信息,操作完毕后打印备案表(A4横表),数据上传,提示“等待中心处理”,把盖章的备案表交到社保局个人账户处审核。
(2)单机版操作:可在单位端社会保险基础管理信息系统(地纬软件)上完成。信息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界面中的数据。点击【打印】按钮打印(A4横表)。点击数据传输,生成上传文件(rml格式)。上传文件(u盘报)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备案表一并报社保局个人账户处审核。
(3)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备案或异地备案注销手续需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未进社区的由单位办理。
(六)参保人住院报销
1、本是定点医院住院
住院须知:
(1)持卡住院须知
参保人需住院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手续,只需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因未出示社会保障卡造成无法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的,相关损失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2)无卡住院须知
参保人无卡期间须住院治疗的,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入院证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开具无卡证明后才能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暂不结算,待有卡后再持卡到所住医院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2、住院费用现金报销
(1)类型及规定
①异地安置、长驻外地人员在其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工作或退休后到外地长期居住的,可在异地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其单位或所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持参保人长驻地暂住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备案表》及时到市社保局账户管理处办理备案。
②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济南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治疗,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应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医院医保办填写《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后在异地转诊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才能报销。
③临时外出期间突发急症的住院费用:
参保人临时外出期间突发急症住院治疗的,须及时通知单位或所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单位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于参保人入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到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备案,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审核确为急症的方可报销。
④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突发急症的非定点医院住院费用:
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在其长期居住地突发急症在非定点医院就近住院的,须及时通知单位或所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单位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于参保人入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备案,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审核确为急症的方可报销。
⑤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由定点医院转上级医院治疗的住院费用:
由于病情需要,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其定点医院无法医治须转上级医院治疗的,须有其定点医院开具的转诊单,并通知单位或所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到市社保局职工医保处备案。
⑥在职转退休期间的灰名单住院费用:
在职转退休期间住院的,出院结帐时会显示为灰名单,应用医保卡结帐,打印医保发票,全额缴费。待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材料到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报销。
(2)金额领取及查询
报销完毕后,现金报销金额按如下方式注入:
①常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报销金额直接打入其异地备案的存折或卡中;
②其他报销类型:
A、如直接打入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区,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到中国银行网点领取;
B、如新做存折或卡,由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持经办人身份证和单位(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介绍信到原市医保办(六里山路46号)一楼大厅11号窗口领取新存折或卡。
(3)所需资料
①住院发票原件;
②明细清单汇总;
③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④住院医嘱单复印件;
⑤出入院记录;
⑥医院等级证明;
⑦如有血费,须有化验单;
⑧灰名单报销的,还需提供医保年限确认表。
注:需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的需在报送之前复印,材料一经收取不提供复印业务。
(七)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
1、门规病种待遇申请。
(1)适用范围:
参保人提出申请的病种为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范围之内病种。
由申报单位指定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员”)办理。申报单位包括在职人员所在工作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退休(退职)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所需资料:
①参保人向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A、医保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B、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或暂住证原件(退休人员不提供);
C、门规医疗证:首次办理的不提供;
D、标准照: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已有门规医疗证的不提供);
E、申报“恶性肿瘤的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等重大门规病种的异地户籍参保人,参保人为单位在职人员的,须由单位出具该参保人为本单位职工非靠挂人员并正常缴费享受待遇的证明,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与所申请病种有关的病历资料和检查检验报告单;参保人为灵活就业人员或失业人员的,须报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暂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本市《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与所申请病种有关的病历资料和检查检验报告单。
②申报单位向市社保局提交以下材料:
A、《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
B、《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人员花名册》;
C、电子报盘专用表格;
D、首次办理的提供单位介绍信;
E、异地户籍的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或失业人员申报重大门规病种所需的相关材料。
(3)办事流程
①参保人提出申请。参保人向相应申报单位提出门诊规定病种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②申报单位审核报送材料。经办人员对申请参保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并由本人签字,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经办人员填写《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电子报盘专用表格一并报送至市社保局门规申报窗口。
为保证申请“恶性肿瘤的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这4类门规病种的参保人及时享受门规待遇,自2012年4月起,各申报单位可对以上4个病种的申请人单独填报(即不同时填报其余31种门诊规定病种),市社保局将优先安排查体。
每周五因需核对下周门规查体人员名单,暂不受理门诊规定病种申报。
③发放查体通知。市社保局受理审核后安排门规病种查体鉴定机构及时间,并发放查体通知。门规病种查体鉴定机构根据申报单位所在地确定,其中:所在地为天桥区、槐荫区的,查体医院为空军四五六医院;所在地为市中区、长清区的,查体医院为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所在地为历下区、历城区、高新区的,查体医院为山东省武警总队医院。
经办人员将查体通知内容及时告知申请人。如申请人未通过受理审核,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报送材料原件。
④申请人登记查体。申请人按规定的查体时间到指定的门规病种查体鉴定机构登记查体,需携带以下资料:
A、本人身份证或医保卡;
B、《门规病种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
C、与申请病种相关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及检查检验报告单。
如申请人所提供的病历资料不完整,需做进一步检查确认的,所做的检查项目由门规病种鉴定机构按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参保人可用现金或医保卡个人账户金支付相关费用。
⑤出具鉴定意见。门规专家鉴定委员会定期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须经市社保局专家组抽审确认。
⑥公布鉴定结果。市社保局对鉴定信息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备案并打印《门规医疗证》。鉴定通过人员名单在济南市社保局网站公布。
⑦领取查体病历资料。经办人员于每月20日至月底前,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前往各门规病种查体鉴定机构领取上月查体申请人病历资料,由后者负责为其开具《门规病种鉴定病历材料返还证明》。
申请“恶性肿瘤的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4类门规病种的病历资料,经办人员可直接前往市社保局门规领证窗口领取。
⑧领证及加盖病种印章。申报人员持《门规病种鉴定病历材料返还证明》、申请人一寸彩照一张(增加病种者携带其原门规证),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门规领证窗口领取《门规医疗证》(增加病种者加盖病种章),并负责将申请人相关病历资料返还本人。
(4)办理时限
“恶性肿瘤的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4类门规病种申请办理时限为自查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余门规病种申请办理时限为自查体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结。
2、门规现金报销
(1)适用范围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门规现金报销业务:
①已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常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门规病种医疗费用;
②在职转退休期间发生门规病种医疗费用;在职转退休期间,门规参保人就医时仍须走医保程序,打印门规发票,本人先行全额垫付。待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代参保人办理现金报销手续;
③非定点医院的急诊费用和120急救费用(限门规备案为定点医院的参保人)。
由在职人员所在工作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退休(退职)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指定的经办人员办理。
(2)所需材料
①参保人的18位身份证号码;
②医疗费用发票原件(门规医疗费用发生时限为本医疗年度及上一医疗年度内);
③处方(药品需逐一划价);
④病历(复印件)及检查检验结果单;
⑤灰名单期间的参保人还应提供在职转退休审核表。
(3)办事流程
申报单位经办人员收集相关材料后,报送至市社保局门规现金报销窗口,工作人员收录相关材料,经审核、结算后,由基金管理处委托指定银行将报销费用打入参保人医保卡的金融区或发放银行存折。
(4)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3、门规参保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1)适用范围
需调整门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规参保人。
门规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进行诊疗。
(2)所需资料
门规医疗证、医保卡。
(3)办事流程
①对于选择增加定点专科医院的门规参保人,应到其新选的定点专科医院办理变更手续;如参保人在选择增加定点专科医院的同时,又变更原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的,则参保人应先在定点专科医院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再到新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办理变更手续。
②门规参保人到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医保卡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做好登记,并由本人最后签名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登记情况做好存档以备查验。在规定的登记办理期内,原则上只允许办理一次变更登记,如因个人原因确实需要更改登记,应先回原登记定点撤销变更登记,否则无法办理新的变更登记。
③处于医保卡挂失期的门规参保人,需先携带医保卡挂失单及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医保门规病种管理服务处开具丢卡证明,待审核后再到其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办理时间
每年3月中下旬,具体变更时间另行公布。
三、生育保险业务
1、女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1)适用范围
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引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取出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置术及绝育和复通手术)。
(2)所需资料
①生育
A、女职工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B、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省外,准予生育一胎的,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E、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F、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出(入)院记录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汇总;
G、提供女职工本人活期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建设银行卡账号,请将建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联系电话;
H、有并发症的参保人需提供两份身份证与建设银行账号的复印件。并发症的费用单独拨付,提供材料后所报销金额于45个工作日后到账。
②引、流产
A、女职工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B、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未领取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
C、医疗费收据原件;
D、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E、门诊病历;(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出入院记录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汇总)
F、提供女职工本人活期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建设银行卡账号,请将建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联系电话。
③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取出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及绝育和复通手术)
A、女职工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B、检查费、手术费收据原件;
C、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D、病历复印件;
E、提供女职工本人活期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建设银行卡账号,请将建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联系电话。
(3)办事流程
①待遇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提报材料到原济南市医保办二楼大厅生育报销窗口。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的项目包括:定额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并发症医疗费。
②待遇审核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材料审核。有生育并发症费用需要鉴定的由专家鉴定三十个工作日后再进行审核。
③待遇领取
已提供银行账号的于办理日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后到该行各营业网点查收;未提供银行账户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原济南市医保办二楼大厅建行服务专柜领取存折。发生生育并发症费用的于办理日次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该行各营业网点查;未提供银行账号的,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原济南市医保办二楼大厅建行服务专柜领取存折。
(5)办理时限
正常工作日除周五下午均可办理。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需要对生育并发症进行认定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生育保险待遇;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男职工配偶生育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1)适用范围
男职工配偶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2)所需资料
①男职工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②男职工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③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户口在省外,准予生育一胎的,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⑤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⑥由医院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例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并在住院病例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⑦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户口已迁移的,另需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男职工本人活期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建设银行卡账号,请将建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联系电话。
注: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同女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一致。
四、工伤保险业务
工伤待遇审核
1、适用范围
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审核。
2、所需资料
一次性待遇和定期待遇申报都必须提供《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和《济南市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具体待遇项目和需提报的材料有:
(1)工伤医疗费:门诊病历和处方、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原始收据、《济南市职工职业病住院申请表》、《济南市职工工伤康复治疗申请表》、《济南市工伤职工异地或非定点就医备案表》等;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
(3)伤残辅助器具费:核准的《济南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核准表》和定点机构配置发票;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职工死亡证明或丧葬证明;
(5)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证明和乡镇(街道)开具的无生活来源等信息证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失去劳动能力的需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缴费单位减员表》复印件。
3、办事流程
(1)待遇申报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25日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的工伤职工待遇申报材料。
(2)待遇审核
经办机构每月25-30日依据相关规定,对工伤材料进行审核。
(3)待遇领取
单位经办人员每月15日前将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送至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移交基金管理处拨付待遇。
4、办理时限
22个工作日(指工伤业务经办部门接收相关材料之日起至审核完毕后移交至基金管理处止)。
五、失业保险业务
1、失业保险金申领
(1)适用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办事流程
①济南市户籍人员
每月10—28日,由单位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申报,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网上审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后,网上反馈给申报单位,单位下载打印《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本市户口)并通知失业人员本人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卡)。失业保险网上申报操作指南,由“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办事大厅-单位办事-失业保险-资料下载)。
②非济南市户籍人员
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类:申请转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A、由单位到济南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现场办理;
B、经审核后打印《介绍信》给失业人员,《介绍信》中注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月数、需迁转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补贴金额;
C、失业人员持《介绍信》回本人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保险金。
第二类:申请在济南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A、个人申请: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在济南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B、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持《居住证》(原《暂住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居住证》(原《暂住证》)所在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C、网上申报:单位按济南市户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办法,采取网上申报的形式,为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报。经市失业保险处网上审核成功后,单位打印《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济南市户口)》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连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并交于失业人员。
D、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人员持《个人申请》、《居住证》(原〈暂住证〉)、本人《身份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济南市户口)》、就失业登记证明,到《居住证》(原〈暂住证〉)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办理时限
①济南市户籍人员:2个工作日。
②非济南市户籍人员:即时办理。
2、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
(1)适用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
(2)所需资料
①《济南市失业保险手册》;
②《失业人员住院申请表》;
③住院病历、医嘱单、住院结算收据、检查治疗、用药费用清单;
④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办事流程
①申请。失业人员因生育住院治疗时,应填写“失业人员住院申请表”,于入院后3日内由失业人员家属持住院申请表、医院住院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治疗。
②受理。失业人员生育医疗出院后,应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保险手册,并提供本人住院病历、医嘱单、住院结算收据、检查治疗、用药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审批表》。
③批准。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申领材料审核后,于每月10日至15日报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审核批准。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审核批准后,将审批材料反馈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补助金。
(4)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3、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生育补助金申领
(1)适用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除因违法犯罪外死亡的失业人员。
(2)所需资料
①死亡失业人员的《济南市失业保险手册》;
②领取人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殡葬证;
③领取人身份证明、户口簿。
(3)办事流程
①受理。其直系亲属持领取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手册、领取人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殡葬证等材料向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②审核。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审核。
③发放。经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审核通过后,将审批材料反馈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发放丧葬补助金和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4)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失业人员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1)适用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并培训合格的的失业人员。
(2)所需资料
①失业人员的《济南市失业保险手册》;
②职业培训收费报销凭证、培训合格证书。
(3)办事流程
①申请。失业人员经户口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到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②审核。培训合格后,向失业人员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③发放。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资料报送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审批材料反馈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4)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公积金开户
1、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2、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1)受理范围
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报材料
①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
②企业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③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3)办理程序:
①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领取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
③持审批后的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到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4)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公积金缴存
1、缴存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2、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1)受理范围:
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报材料:
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3)办理程序:
各单位每月在发薪日后五日内,依据“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及转帐支票,作为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到开户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缴存。
(4)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银行自受理之日即时办结。
(三)公积金支取
1、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2、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1)受理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②离休、退休;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④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 年以上,男性满 50 岁,女性满 45 岁。
⑤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⑦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⑧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符合以上第②、③、④、⑤、⑧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符合以上第①、⑥、⑦、⑨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起点为百元。其中:
A、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B、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C、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鲁政发[1994]1号)的有关规定,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部分。
D、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的,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职工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
(2)申报材料:
①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详细内容查阅 “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 住房公积金网页。
④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 “济南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3)办理程序:
①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②符合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 “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 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③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管理户后,符合支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④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4)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公积金贷款
1、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受理范围:
凡济南行政区域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委托银行申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受理。
3、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1)申报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②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③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不含商业用房、别墅、低密度住宅等);
④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⑤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2)申报材料
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受委托银行报送公积金中心:
①《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②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③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④婚姻状况证明;
⑤商品房购房合同;
⑥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⑧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⑨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4、贷款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填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
(2)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各种证件、资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并注明时间报送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二级审批制度先由信贷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测算、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批,然后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主办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贷款办理时限
(1)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2)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报送的齐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
(3)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或买房人账户;
(4)存量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并由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将所购房屋抵押登记到位后,4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每一笔存量房贷款的办理时限(含抵押登记时间)最长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贷款审批、发放手续。每一笔贷款的办理时限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审批流程签名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五)公积金转移
1、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2、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1)受理范围:
凡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职工,调入(调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因工作单位变动办理跨行转移,均属受理范围。
(2)申报材料:
①职工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调出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凭证”、单位证明。
②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济南市时,持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转移证明、单位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3、办理程序:
(1)职工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办理同行内转移的,单位经管人员持 “住房公积金行内转移凭证”、单位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跨行转移的,需经单位经管人员持“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凭证”、单位证明先到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再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2)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济南市时,持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转移证明、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和单位证明,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经管理中心办理审批同意后,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
(3)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入济南市时,持单位证明、济南当地公积金缴存账单(需银行盖章)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开户转移证明,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再到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4、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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