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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门诊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2020-07-03  来源:http://www.jcyhr.com/news/599.html

一、职工诊治工伤及职业病时须持本人社保卡和《济南市工伤认定结论书》(或《济南市老工伤登记表》),在工伤定点医院采取联网结算方式进行治疗。一般不得进行现金结算。

二、在省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时,可采取无卡方式进行结算。

其他特殊情况刷卡不能正常结算时,也可采取无卡方式进行结算。

三、工伤医疗应遵循“因伤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对同一功能主治的药物,每次取药不得超两种,超过规定药量、种类和费用标准产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伤用药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及用药规定,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五、合理进行检查,不得将非工伤部位列入工伤部位进行检查,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不得将临床“套餐式”检查作为常规检查。

六、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并认定的工伤需门诊康复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康复确认通知书》。

七、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八、职工工伤复发或者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确需治疗的,所产生的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工伤复发或者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发生争议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复发或者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工伤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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