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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答

发布时间:2014-05-09  来源:http://www.jcyhr.com/news/65.html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为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更好地推动法律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贯彻落实,人保部制定公布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何时开始实施?
  答: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暂行规定》主要对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以及用工比例调整过渡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三、《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吗?
  答: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今后国家会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
  四、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答: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三性”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五、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岗位的具体涵义是什么?
  答: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六、辅助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为增强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关于辅助性岗位规定的操作性,防止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上滥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为使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
  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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