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邱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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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文件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第七十四条规定,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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