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就业和用工方式,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满足了当时企业对工人的短期需要。20世纪40年代至90年代,劳务派遣在欧美企业开始逐步有规模的发展,成为调节劳动力市场不可或缺的辅助组成部分C我国的劳务派遣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后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得以迅速发展,并在服务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减员增效、主辅分离,促进下岗工人再就业,实现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有序转移等方面发挥过应有的作用。
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经验表明,如果进行合理规范,劳务派遣就能够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上的桥梁纽带和资源配置平台作用,可以形成信息资源库,减少劳动力资源配置成本。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特别规定的方式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其目的主要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除劳务派遣的消极影响,发挥劳动派遣的应有功能。
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一些用工单位,甚至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突击把一些正式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出现了劳务派遣井喷之势,产生了“挤出效应”,其目的就是要规避劳动合同相关制度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和责任。这种现象的发生,反过来让我们重新思考我国劳动派遣法制的缺失。
劳务派遣的分类及其性质
劳务派遣在不同的国家称谓是不一样的,如德国称“员工出让”,美国称“雇员租赁”,日本、韩国称“劳动派遣”,我国《劳动合同法》称为“劳务派遣”,我国有些地方也曾称为“人才租赁”、“人才派遣’,之等。
本文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尊重各国对这一概念及其衍生概念的习惯使用。一般认为,劳务派遣(dispatehedemployment)是指被派遣劳动者(dispatehedworkers)被具有派遣资格的劳务派遣单位(disPatchedfirm)招用后,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userfirm)的约定,派往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