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韩总,崔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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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孕期必需的生活条件,即使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允许普遍“二孩”政策。据此,2015年修正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但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每个公民均有遵照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义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承担交纳社会抚养费等责任的相关规定没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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