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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模式下雇主责任的特殊性

发布时间:2014-08-06  来源:http://www.jcyhr.com/news/73.html

 

             

一、雇主责任内涵 

 

首先,雇主责任之关系主体: 

与侵权责任法上的雇主责任理论不同的是,本文将雇主责任限定在的劳动雇佣关系内部,即雇主雇员之间,而不涉及外在的第三方,在这一关系中,雇主为责任主体,雇员为责任对象,可表述为雇主应当对其雇员承担的责任。对雇主雇员的理解,本文并不局限于一般劳务雇佣关系,而是基于劳动关系也是一种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的关系

 

二、劳务派遣模式中雇主责任关系主体确认 

 

劳务派遣关系涉及三个主体:派遣单位、要派单位、派遣劳动者(员工),其劳动力的雇佣管理与劳动给付管理相分离的运行特点,使得传统劳动关系中雇主的劳动控制权被分割,因此,雇主责任制度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必然会面临雇主责任关系主体的身份界定难题。 

 

(一)劳务派遣中的雇员身份属性 

根据本文的法律语境,雇员是指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控制的一方,即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此,派遣员工雇员身份的认定也可以认为是派遣员工劳动者身份的认定。

 

(二)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身份归属

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一般属性是雇佣劳动力,并对其进行管理控制。在劳务派遣模式下传统雇主的劳动管理控制权被分割,由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分别行使,因此就产生了劳务派遣中雇主认定不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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