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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抑制的用工形式
与传统的用工形式相比,劳务派遣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特别是在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如劳务派遣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同工不同酬被派遣劳动者得不到正常晋升和工资增长等问题。
2.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不适合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哪些工作岗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但是,就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实际运用情况来看,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情况下是技术含量比较高或者工作比较复杂的工作岗位聘用劳动者时,适合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以便于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技术含量较高的或者比较复杂的工作岗位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比较简单,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够胜任工作,则不适合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务派遣的用工特点决定了不适合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就成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再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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